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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禁毒宣传进医药”告知书

    发布者:赵从东发布时间:2024-05-29浏览次数:10


     为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含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  药品,以下简称 “麻精药品”)监督管理,防范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防止麻精药  品从医药行业流入非法渠道,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禁毒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刑法》《山东省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告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麻精药品管理的严峻形势

     麻精药品兼具 “药品”和 “毒品”的双重属性,合法使用可以治病救人,若流入 非法渠道就会成为毒品,造成社会危害。近三年来,全省共侦办涉医药行业麻精药品 案件 20 余起,涉及省内 30 余家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刑事打击处理医药行 业从业人员 10 余人。有的医疗机构、药店、药企工作人员等受利益驱动,与不法分 子勾结,采用“多开少用”“虚开处方”“冒用资质”等方式非法截留倒卖麻精药品。 有的不法分子手持多张身份证办理多张就诊卡,多次购买麻精药品用于非法用途。麻 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后,有的被用于冰毒、海洛因等常规毒品的替代滥用,有的引发 毒驾等肇事肇祸,有的被用于强奸猥亵等犯罪活动,造成重大现实危害。

     二、严格遵守麻精药品管理有关规定

     经梳理,全省近年侦办的案件医药行业涉案品种共 15 种,盐酸曲马多、复方曲 马多、复方地芬诺酯、复方磷酸可待因、地佐辛、羟考酮、地西泮、氯硝西泮、艾司 唑仑、咪达唑仑、劳拉西泮、酒石酸唑吡坦、阿普唑仑、佐匹克隆、右佐匹克隆。这 些涉案药品均为第二类精神药品,因此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继续严格遵 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有关规定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

    (一)严格规范第二类精神药品销售管理

     (1)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等有关从业人员的培训 和管理,切实增强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合规意识。

     (2)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应当严格审核购买方资质、采购人员身份证明以及 单位委托书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要加大对首次销售、采购人员变更、购买 数量异常增长等情形的审核查验力度,严防骗购套购。

     (3)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应当严格执行凭处方销售的规定,严禁超剂量或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4)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发现销售数量和流向等情况异常,应立即进行调查并及时向当地药监部门报告,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严格规范第二类精神药品发运和交接管理

     (1)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发运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当严格执行药品追溯 制度要求,严格赋码扫码和出入库 “见码必扫”操作,确保追溯信息和实物相符,应当实行人货分离,严禁由本企业或者购买方负责销售或采购的个人自行提货。

     (2)运输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防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抢或丢失。

     (3)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应跟踪核实药品在途和到货情况,确保送达 购买方许可证核定的仓库地址。

     (4)药品到达后,购买方应当严格履行验收和确认手续,并及时将收货情况反馈销售方。

    (三)严格规范麻精药品及其复方制剂购买和使用管理

     (1)医疗机构是麻精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责任主体。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 履行本机构麻精药品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于麻醉科、手术室等麻精药品使用量 大、使用管理环节较多的科室,要重点加强管理,成立以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 专门工作小组,强化麻精药品日常管理。通过多种措施,形成以制度规范环节管理、以职责促进制度落实的管理模式。

     (2)医疗机构(含中医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持续强化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能力。

     (3)要严格本单位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委托书等证明文 件的管理,严防被他人利用。

     (4)严禁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5)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本单位医师的管理,督促医师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规范开具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

     (6)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零售企业连锁总部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健全含麻精药品复方制剂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

     (7)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方式和范围购进、销售含麻精药品复方制剂,不得违规或超范围购进或销售。

     (8)对处方药要严格执行凭处方销售的规定,并留存处方,无医师处方严禁销 售。对含麻精药品复方制剂非处方药一次销售不得超过 5 个最小包装,对含麻黄碱类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原料药的复方制剂一次销售不得超过 2 个最小包装。

     (9)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 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10)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三、知悉相关法律法规

     (一)毒品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 丙胺(冰毒)、吗啡、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

     (二)相关法律责任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国家规定管制的、没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 品、精神药品的,一般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2)确有证据证明出于治疗疾病等相关目的,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药品 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在境外也未合法 上市的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 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而予以销售,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3)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毒人员,而向其贩卖国家规定管 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依法 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实施刑法 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的,区分不同情形,分别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或者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4)明知他人利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施抢劫、强奸等犯罪仍向其贩卖,同 时构成贩卖毒品罪和抢劫罪、强奸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案件存在其他情形,符合数罪并罚条件的,依法定罪处罚。

     (5)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 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 上公安机关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 严重的,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 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四、以过硬措施防范麻精药品流失流弊

     (1)公安机关与药监部门建立特殊药品生产流通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对医疗机 构购买麻精药品情况进行纵向和横向分析研判。卫健、药监、公安等部门将加大对第 二类精神药品的检查频次,形成监管合力。公安机关将对涉麻精药品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深挖彻查,核查是否涉及医疗机构、医师药师等,并将查处信息及相关证据及时转交同级主管部门。

     (2)医疗机构加大麻精药品特别是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软硬件的投入力度,重点 规范开展麻精药品处方医嘱审核、处方点评,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堵塞漏洞,重点关 注麻精药品的处方用量、频次,设置信息化预警模型,及时发现并向公安机关举报超 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重复购买麻精药品情况。

     (3)医药公司强化内部管理预警,及时发现业务员冒用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 购买,医疗机构实际购买数量少于报备数量或根本未购买,业务员将药品销售给其他 无资质医疗机构或个人的情况。

     (4)寄递企业承运货物时,落实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并留存备查。承接 快递业务时严格落实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 “ 三项制度”。发现客户非法运 输、寄递疑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得承运、承接,并立即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违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5)鼓励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麻精药品 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最高 30 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省禁毒办举报电话:18615660626。

     淄博市禁毒办举报电话:0533-2136611。

     张店区禁毒办举报电话:0533-110,2868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