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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医疗保险宣传手册5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8-19浏览次数:1014

    第五部分:离休人员医疗保险管理

    一、离休人员医疗费筹资:离休人员医疗费筹资采取先缴纳后使用的办法,由校医保办从学校财务专项经费中列支,并设立专项基金账户,实行单独管理、专款专用。离休人员的医疗费,按每人每年23377.46元标准筹集(2014年)。所筹集的费用于每年第一季度按规定一次性完成。

    二、离休人员个人账户的划入

    校医保办为离休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将筹资额的30%划入个人账户, 2014年以后个人账户金额暂固定为7013.24元,其余作为统筹医疗基金。个人账户资金归个人所有,结余部分到年底以现金形式全额返还本人。

    三、离休人员就医待遇

    (一)离休人员就医时须到定点医疗单位。在个人账户余额内与在职教职工执行相同政策,个人账户无余额时,只能在校医院与淄博市中心医院就医购药。

    (二)在校医院以外的定点医院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及定点药店的购药费,先由个人垫付,再按有关规定报销。在校医院就诊时凭离休证免收挂号费,所发生的医疗费在个人账户余额内不需支付现金,可在收费单据报销联上签字,由校医保办代行办理报销手续;当个人账户无余额时须垫付现金,前三季度随其他教职工医疗费报销时间报销,第四季度报销时间为十二月十九号至二十一号(节假日顺延),单据交到西校区医保办。报销时须提供药费明细单及有效单据。

    (三)离休人员因病住院,住院费用数额大者,可随时与医院结算,及时报销。

    (四)离休人员住院转诊及医疗费用结算报销

    1、离休人员住院定点医院:淄博市中心医院。

    2离休人员因病须住院治疗者,必须在住院前到校医保办办理住院审批手续。

    1)、在本市定点医院住院,审批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职工医疗保险号、定点医院的入院证、本次住院的门诊病历。

    2)、急症病人可就近在医院住院抢救,但必须在两日内持上述资料到校医保办补办住院审批手续(节假日顺延)。急症病人到非定点医院抢救的,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如不转院,发生的医疗费先自负20%,再按规定报销。

    3)、须转省级及省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转诊住院审批资料中须增加市三级医院、省级定点医院转院证明。

    3离休人员住院时先由本人垫付费用,校医保办及时报销。报销时应提供住院审批单、住院费用总明细、有效报销凭证。

    报销时间:校医保办正常工作时间均受理,十个工作日后领取住院费用审核单据,到后勤财务办理报销手续。

    报销地点:校医保办(校医院西校区)。

    3.异地安置、长期外地居住的离休教职工,可向校医保办申请在居住地联系一至两所公立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报销时备好相应资料按规定报销。

    4.因公或赴外地(限境内)探亲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报销时备好相应资料按规定报销。

    (六)离休人员中的甲、乙类保健对象可以按规定住保健病床。保健病床最高报销标准为:甲类保健80/床日,乙类保健40/床日。其他医疗保健待遇按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