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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医疗保险宣传手册4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8-19浏览次数:1112

    第四部分:在职及退休教职工慢性病的管理

    一、慢性病费用的概念:

    经山东理工大学医院鉴定通过的慢性病患者,在指定定点医院门诊和定点药店针对所申请慢性病所作的检查治疗和购药所发生的费用。

    二、慢性病种范围(35种)

    1、恶性肿瘤、白血病患者的门诊放(化)疗;

    2、尿毒症患者的门诊透析;

    3、脏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4、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

    5、高血压病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

    6、类风湿病(活动期);

    7、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室衰竭);

    8、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

    9、慢性病毒性肝炎;

    10、阻塞性肺气肿;

    11、慢性心力衰竭、慢性房颤、冠心病、心肌病(原发性);

    12、消化性溃疡、肝硬化;

    13、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

    14、再生障碍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15、甲亢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16、慢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化症;

    17、慢性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

    18、精神分裂症;

    19、结核;

    三、慢性病患者的鉴定:

    1、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

    1)、所在部门、院(系)及直属单位的证明;

    2)、本人21寸近照;

    3)、住院病历复印件;

    4)未住院的需提供:①诊断证明书(二级公立以上医院);②两年内连续病历复印件;③近期检查报告单。                                        

    2、申请鉴定时间:每季度末。

    四、慢性病患者就医、报销:

    鉴定为慢性疾病的教职工就医、取药 必须到慢性病定点单位就医、取药(后附定点医院、药店),范围限于所鉴定的疾病。发生的费用先垫付现金,年终凭发票、用药及治疗费明细单、《教职工慢性病证》,于每年1119日—21日到校医保办办理报销手续。

    五、慢性病患者报销待遇:

    慢性病报销费用从医保统筹基金中支付。报销时设置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为1000 元(如年内住院,门诊和住院的起付标准合并计算),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部分,在年度末视统筹基金支付能力给予适当补助。在职教职工补助比例的上限为70%,退休人员补助比例的上限为80%。补助费只对患者鉴定的慢性病种所发生的治疗费及门诊检查给予补助,其他疾病的门诊费用由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