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医疗保险宣传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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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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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医疗保险宣传手册
第一部分:医疗保险主要政策
一、医疗保险制度: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学校以教职工工资及退休养老金为基数,按7%缴纳,教职工个人按2%缴纳(退休人员不缴费)。工资基数按上年度12月份工资为标准,年初调整一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住院费用每年/每人最高限额为9万元。
在职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数计算方法:工资应发数-住房公积金-小房贴-独子费-其它临时补发;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数计算方法:退休养老金-小房贴-其它补发。
(二)、教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用于支付教职工年发生符合报销规定的报销费用在9万元以上至42万元以下(含42万元)部分,个人负担10%,救助基金支付90%。
具体来源:在职教职工和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5元标准,其中一部分从在职教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中按每人每月3元划出,即36元;另一部分从在职教职工工资或退休养老金中按每人每月2元代扣,即24元,合计60元。年初一次性缴纳。
(三)、教职工医疗补助经费:为保证教职工医疗待遇与国家公务员同步而设立。由学校按上年度在职教职工工资与退休养老金之和的3%筹资。
(四)、调剂金:教职工医疗补助经费的1%作为调剂金统筹使用。具体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自负部分,补助上限为70%;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个人自负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补助上限为50%。
(五)、门诊慢性疾病管理和补助:为减轻患慢性病教职工的门诊医疗费负担设立。共设立35种门诊慢性病种(附后)。对慢性病门诊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给与适当补助,其补助费用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