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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医疗保险宣传手册2

作者: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4-08-19 点击数:71


一、个人帐户划入

(一)教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学校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即参保教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不满45周岁的按4.7%划入;45周岁及其以上的按5.3%划入;退休人员以本人养老金为基数,按6.6%划入。个人帐户金额为本人所有,可结转使用,退保人员可提取现金。

(二)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

1.门诊发生的费用。

2.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3.住院医治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的疾病应由个人自负部分的费用。

4.门诊或住院期间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一)住院起付标准:教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时设置起付标准,本年度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7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3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起取消起付标准。若年内第一次、第二次住院的费用不够支付起付金额,第三次继续扣除起付金额,直至扣除1050元、750元或450元以后方可进入报销程序。

(二)教职工住院计算办法:在定点医院之间转院住院的,按一次住院计算;连续住院三个月作为一次住院,超过三个月的,每三个月作为一次住院;在本市由定点医院转向非定点医院住院的,住院时间计算至转出之日止,在非定点医院就医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跨年度住院的,按出院日所在年度结算医疗费用。统计年度是从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年底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教职工住院报销比例:

教职工因病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比例报销。退休人员住院报销个人负担部分为在职教职工的一半,起付标准与在职教职工相同。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9万元。教职工年发生符合报销规定的报销费用在9万元以上至42万元以下(含42万元),由教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支付,支付比例90%,教职工个人负担10%超过42万元的部分,根据个人经济承受能力,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医疗保险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学校批准,由学校经费按一定比例给予解决。

 

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表

 

医院

级别

自负

比例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010000元(含1万元)

18%

9%

22%

11%

26%

13%

1000050000元(含5万元)

10%

5%

15%

7.5%

20%

10%

5000070000元(含7万元)

10%

5%

10%

5%

10%

5%

7000090000元(含9万元)

10%

10%

10%

10%

10%

10%

90000

420000 元(大额救助基金)

 

10%

10%

10%

10%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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